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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称,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 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 0.01 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 0.03 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 0.06 元。按期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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