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迎大利好!国家发改委重磅发文,着手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来看详情

发布时间:2023-08-10 15:13:26 来源: 证券时报

8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的重要意义,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下称“信用牵头部门”)应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通过定期开展评估通报、建立失信线索检测发现督办机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

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印发,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春临7月20日参加国新办举行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时指出,围绕《意见》落实落地,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推出形成“1+N”配套政策举措。此次《通知》即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的有关要求。


(资料图)

目前发改委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等配套政策举措。

明确政府违约失信范围

《通知》指出,要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首先要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通知》明确,信用牵头部门要依托本级信用网站、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工信部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本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信访部门等渠道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

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

《通知》指出,发改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地方投诉专栏,及时调度各地受理投诉情况。支持各地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

违约失信投诉线索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

《通知》强调,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失信”主体将被取消发改系统评优评先、试点示范资格

在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通知》指出,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同时,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发改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通知》明确,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不过,《通知》也指出,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接下来,发改委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省级信用牵头部门通报情况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

此外,还将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形成强大舆论震慑。

责编:杨喻程

校对:苏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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